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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994年12月13日交通部
 交财发[1994]1194号文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和健全我国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高等级收费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
  (三)本办法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如果建设和经营实行分离管理,企业则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企业会计报表按期报送有有关部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和篡改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交通部修订,报财政部审定。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称

          1.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5    预付帐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器材采购    
10        124    材料及结构件  
11        125    周转材料    
12        126    库存设备    
13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4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5        139    待摊费用    
16        151    长期投资    
17        161    固定资产    
18        165    累计折旧    
19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0        169    在建工程    
21        171    无形资产    
22        181    递延资产    
23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债类               
                
24        201    短期借款    
25        202    应付票据    
26        203    应付帐款    
27        209    其他应付款   
28        211    应付工资    
29        214    应付福利费   
30        221    应交税金    
31        223    应付利润    
32        229    其他应交款   
33        231    预提费用    
34        241    长期借款    
35        251    应付债券    
36        261    长期应付款   
37        262    住房周转金   
38        270    递延税款            
                
          3.所有者权益类    
                
39        301    实收资本    
40        311    资本公积    
41        313    盈余公积            
42        321    本年利润    
43        322    利润分配    
                
          4.损益类      
                
44        401    车辆通行费收入 
45        402    通行养护支出  
46        411    其他业务收入  
47        412    其他业务支出  
48        421    管理费用    
49        422    财务费用    
50        431    投资收益    
51        441    营业外收入   
52        442    营业外支出   
53        450    所得税     
54        460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3.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增设“坏帐准备”的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其对应科目为“专项应付款”。
  6.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7.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8.低值易耗品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0.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可以增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1.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所属的收费站收到未解交的现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财务费用。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以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以从现汇帐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企业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按支付时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对该帐户的余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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