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
[1995]850号文联合发布)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免征管理工作,改变以往各地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规定执行不一的状况,方便征管人员操作,经研究,决定印发《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见附件一),并就有关免征车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严格按照《免征图册》中的内容审核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
1.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4.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车购费的车辆。
二、凡与《免征图册》中所列的生产厂家、车辆型号、适用范围、用途以及车内主要装置等不符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征手续。
三、对尚未汇入《免征图册》,但经省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免征规定的车辆,请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及时将车辆图片及有关资料等转报交通部,以便审核、汇编,尽快印发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