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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年审时,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取水人安装的量水设施进行校验,准确核定取水量等有关参数。
  退水水质数据必须是由国家认定的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单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取水和退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登记。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取水人的取水登记表、取水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予以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提出限期改正:
  (一)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二)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第三十条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第三十一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因不可抗拒原因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取水人及时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过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年审结论及违章行为处理意见,分别填写在取水许可证的“审验记录”和“违章行为处理记录”栏内,并加盖监督机关的印章。
  取水许可变更事项由发证机关填写在“取水许可变更记录”栏内,并加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取水许可年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政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发证总数、审批取水量,并按取水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类别划分;
  (二)取水许可证年审情况:年审数量、占总发证数的百分数,并按取水方式类别划分;
  (三)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对进一步改进取水许可年审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年审费用由被审验的取水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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