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应与工程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参加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取水人改进工艺,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回用。节约用水节余的水量优先批准给原取水人用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应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测试完成后应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提出节约用水目标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发证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以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为城市生活及工业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每年都应进行年审。其它用水的取水许可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其中30%-50%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
年审工作于每年12月以前结合取水人用水总结和审批下年度的取水计划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负责年审。
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年审后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抽查复审。
第二十六条 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七)退水的水质是否达到部颁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所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