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9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6号)
现发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部长 钮茂生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六条 取水人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