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罚没财物是否按规定处置;
(四)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
(五)林业行政赔偿是否依法处理;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制定的林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林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发布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报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新的法律、法规发布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有关的林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好制订、修改、废止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前一年度本辖区内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于30日内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抽查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阅案卷和有关材料,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并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林业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交办和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立案;属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属于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发送《林业行政案件督办通知书》,督促及时依法查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案件处理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督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