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章 层级监督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林业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