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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
 (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有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 下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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