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国是《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成员国。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根据
《公约》第
八条以及第9届
《公约》成员国大会通过的第9.10号、9.11号决议和《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濒办字[1995]270号文印发)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的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证明书办理报关、报检等进出口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妥善办理装运。
二、对于无证、走私等违反
《公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出口的活体野生动植物,请海关、边防、动植物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随时通知当地省级陆生(林业)或水生(农业)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或扣押的活体野生动植物,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立即就近安排饲养、培植在我办指定的临时或长期收容单位(见附件),并请动植物检疫部门配合做好检疫、疾病防治、植保等工作。
(二)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收没收或扣押动植物后,立即向我
办报告没收部门、原因、种类、数量、健康状况、收容单位等有关情况,并根据
《公约》决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咨询你省指定的有关专家,视没收物种的具体情况,提出返还、放生、处死、销毁、分配、出售或转让等初步处理意见,报我办批准后执行。对出售、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应用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