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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产字〔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几年来,全国的木片产业迅速发展,木片生产和出口作为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妥善安置劳动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和林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自1995年以来,许多地区木片生产、经营单位急剧增加,盲目发展,无证、照经营加工木片和违法收购木材、木片现象严重,在一些地区诱发了滥砍乱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林政管理,整治木片经营加工的混乱现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木片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凡经营木片的单位和以木片为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均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然后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二、认真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原有的木片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此项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强化对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木片生产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业生产状况,坚持木片产量不超出资源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木片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规模,严格对申请设立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核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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