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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1996年9月6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饮字
 [1996]9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照相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照相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上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评委共分两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
  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者为专业技术比赛评委的指定候选人,国家级或地区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必须从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代表国家担任国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须从国家一级评委中推选;担任国内全国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评委资格;担任地区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二级以上评委资格。
  第三条 国家一级评委必须具备特一级师、高级技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资格;至少担任过两次全国性技术比赛评委或具备国家二级评委资格;在专业理论方面有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作品有准确的判断力,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论著;熟悉基本的英语专业术语。
  国家二级评委必须具备特三级师或技师以上资格,至少担任过两次省级以上比赛评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
  国家一、二级评委除分别具备前二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专业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担任全国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纪律要求等;
  (三)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全国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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