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应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参加联合年检,在此之前,仍按现行的年审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联合年检通知下达以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联合年检的准备工作。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好人员,做好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年检的时间与程序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具体程序如下:
1、年检报告书的印制与发放
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样式,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并发放。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文件的填写与提交
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企业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进行年检申报。
企业应将下列文件分别提交联合年检各部门:
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正本
(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财政登记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
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