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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自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演出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关于组台演出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规范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承办资格,从经营机制上保障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这类演出目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事业单位私自与演职员签订演出合同,或不签书面合同进行秘密交易,不顾演出市场运行规律和观众承受能力,随意抬高演员出场费,在一些演员中形成了一股相互攀比,竞相抬价的风气,导致演出成本不断上升,门票价格过高,偷漏税款严重。二是一些主办单位的经营人员不懂演出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演出业务常识,在组织演出中架空演出经纪机构,致使一演出活动内容粗俗,水平低下,经济纠纷日渐增多。三是少数企事业单位以所谓内部演出联欢等为名,不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邀约演职员演出,实则变相从中获利,逃避文化、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某些节庆活动成立的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申办演出活动,往往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出现问题无人负责。这些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绝大部分演职员和广在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为此,对组台演出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艺术团体参加上述演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主办单位应与承办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意向书,演出经纪机构与演出团体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意向书。两种意向书均应报审批机关审核,经核准后生效或签定正式演出委托合同和演出合同,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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