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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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