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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企业汇缴申报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缺乏自行办税能力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传介绍。
  需要按规定进行各项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
  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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