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出口货物不得 当年全部 当年海关补征内销 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
=( - + )×
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货物进项税额 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
----------- -
当年全部销售额 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若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按零计算调整,差额部分不得向下期结转。
五、关于来料加工免税问题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有有关规定,可持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暂使用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式样。
六、关于进料加工退税问题
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可分别按如下公式调整计算应退税款:
(一)执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征税税率)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退税税率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二)执行“免、抵、退”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征税率-退税率)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仍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间接出口问题,为便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