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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国税发〔199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4〕第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二)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的办法。
  (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准予出口退税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
  二、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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