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
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 国税发[19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以下简称批复)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做出了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