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三)报送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谢秉鑫 夏红卫 010-68552977
工信部节能司:李 彬 尤 勇 010-68205367/5338
附件:
1.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建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隶属关系
| 项目内容
| 总投资
| 预期节能量(万吨标准煤)
| 经济和社会效益
| 工程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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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银行贷款
| 自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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