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船舶工业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有关地方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有关集团(公司),各重点监测企业:
现将船舶工业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船舶工业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继续按照《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信部装[2010]632号)执行。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通知,从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根据新的行业分类标准,船舶工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一)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包括金属船舶制造(3731)、非金属船舶制造(3732)、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3733)、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34)、船舶改装与拆除(3735)、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的制造(3759)。
(二)船舶修理(4342)和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3514)。
(三)其他未包括在3734类的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主要有船用发动机制造(列入内燃机制造3412和汽轮机制造3413);船用装卸机械制造(列入起重机制造3432);船用阀门制造(列入阀门和旋塞制造3443);船用齿轮制造(列入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3452);船用导航及其他仪器制造(列入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4023);船钟制造(列入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0)。
三、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系统)船舶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企业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正确填写行业代码,同时对2011年新增的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游艇制造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加强督促并上报。
四、各重点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月报制度,并及时报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做好全国船舶工业统计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有关分会在行业统计方面的作用,加强全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健全完善信息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