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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的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部正在研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为此,部决定自即日起,凡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一律暂停转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部将对此类探矿权处置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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