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
第六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八条 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
《反垄断法》及《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
《反垄断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 商务部调查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商务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