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 2011年12月30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
《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
《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