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计不能在2012 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公司股份将被特别处理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其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四、股份报价公司在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部分应按以下要求重点披露有关内容:
(一)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股份报价公司应首先披露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分配原则、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调整机制等。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其次,说明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应披露具体预案、授权董事会完成股利(股份)派发事项的期限;拟不进行分配的,应说明原因。
对于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披露执行情况。
股份报价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其他重大变动影响,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报告期内实施定向增资或报告期之前定向增资募集资金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就投资项目收益做出承诺的,应说明承诺的履行情况。
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说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内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申请挂牌时作出相关承诺的,应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报告期内存在下述情形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在重大事项部分进行详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或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应披露具体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措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发生变动(应披露原因及对公司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