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附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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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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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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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人员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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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 增值税扣税凭证类型
| 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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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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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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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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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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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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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所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确属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与本表同时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等资料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声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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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签字: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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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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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核对资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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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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