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单位的通知
(人口办发规〔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根据《
开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人口办发规[2011]40号)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申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审定,确定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4个地区作为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本地试点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完善全员人口信息采集与应用机制,为创新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请各地将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进展及建议及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王瑾玲 孙晓敏
联系电话: (010)62030586
(010)62030767
附件: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试点单位名单(按区划排名)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宝坻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介休市 娄烦县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省:农安县
黑龙江省:五常市 林口县
江苏省:无锡市 常州市 苏州市
浙江省:湖州市
安徽省:(全省)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江西省:东升乡 安福县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河南省:虞城县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宜昌市
湖南省:湘潭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鹤山市 阳东县 佛冈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江南区 武宣县 田阳县
海南省:三亚市 万宁市
重庆市:北碚区 黔江区 綦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