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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供销合作社,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供销集团公司、各主管社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为农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为农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等,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专业协会等。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工勤人员。
  (二)推荐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300个,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65名、先进工作者35名(其中分配名额2-4个的省最多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分配名额5个以上的省最多可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善于经营。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发扬供销合作社优良传统,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完善为农服务体系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规范,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盈利。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安全生产。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精神风貌好,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5.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
  6.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被推荐对象: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积极参与单位的改革发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经营服务、科研生产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努力,踏实肯干,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三农”和顾客服务,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5.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受广大干部、职工、农民和顾客的好评,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发扬民主,逐级推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荐单位,按照所分配名额等有关要求,自下而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逐级审核申报。拟表彰对象由推荐单位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而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并分别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公示,以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职工公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二);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表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重点是在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有关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广泛性,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妇女和少数民族。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内(分配名额5个以上的省最多可推荐1名处级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按时报送资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4月15日前将公示后正式确定的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分)、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5份)、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至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表格规格均为A4纸。表格电子版均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下载,其格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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