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命名山东临沂等25个地区“中国温泉之乡(城)”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1〕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强化地热资源管理,经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同意命名山东临沂等25个地区为中国温泉之乡(城)。
被命名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资源清楚、利用高效、管理到位、环境优美、传承文化、持续利用”的基本要求,完善“中国温泉之乡(城)”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和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加强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与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梯级开发和多样化开发工作,为促进地热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普及地热科技知识和发展低碳经济做出贡献。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规范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按期完成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名单
序号
| 命名地区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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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临沂
| 中国温泉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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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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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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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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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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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小汤山
| 中国温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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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东丽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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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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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黑龙江林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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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陕西临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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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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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河北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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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贵州石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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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江苏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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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海南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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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江苏南京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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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湖北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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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东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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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东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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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福建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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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河北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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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河北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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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福建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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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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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贵州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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