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命名山东临沂等25个地区“中国温泉之乡(城)”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命名山东临沂等25个地区“中国温泉之乡(城)”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1〕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强化地热资源管理,经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同意命名山东临沂等25个地区为中国温泉之乡(城)。
  被命名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资源清楚、利用高效、管理到位、环境优美、传承文化、持续利用”的基本要求,完善“中国温泉之乡(城)”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和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加强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与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梯级开发和多样化开发工作,为促进地热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普及地热科技知识和发展低碳经济做出贡献。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规范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按期完成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名单

序号

命名地区

名称

1

山东临沂

中国温泉之城

2

陕西咸阳

3

湖北咸宁

4

湖南郴州

5

广东清远

6

北京小汤山

中国温泉之乡

 

7

天津东丽湖

8

重庆巴南

9

黑龙江林甸

10

陕西临潼

11

山东威海

12

河北雄县

13

贵州石阡

14

江苏东海

15

海南琼海

16

江苏南京汤山

17

湖北应城 

18

广东阳江

19

广东恩平

20

福建永泰

21

河北霸州

22

河北固安

23

福建连江

24

安徽合肥

25

贵州思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