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政府设立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已经决定将旅游发展基金保留到2015年,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二是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同时完善旅游规划体系。把统筹安排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城市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规划的有关需要,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三是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旅游综合立法,研究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四是加大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五是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五)深入推进旅游业改革开放。
一是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二是积极推进旅游业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旅游业改革发展新模式。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旅游政策法规建设,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四是大力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五是积极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符合服务业特点的导游收取服务费机制。六是继续推进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旅游对港澳台工作,促进两岸四地旅游业共同发展。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旅游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旅游业发展。我们将认真研究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积极配合旅游法起草工作,努力推动我国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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