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旅游业对外开放水平。
一是深入推动旅游业对外开放。2007年底,我国旅游业全面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宾馆(饭店)领域已经全面实现了国民待遇,旅行社和导游领域的开放程度也大幅提升。2010年8月,作为主动开放措施,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出台《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试点基础上,将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二是不断扩大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140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实施111个。“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共签订旅游合作协议3份,与其他国家的旅游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协定和备忘录共53份,与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在全球广泛开展国家旅游形象宣传。与法国、意大利、印度、韩国互办了旅游年,与俄罗斯也将互办旅游年。三是创新内地与港澳台的旅游合作。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了稳定的旅游工作磋商机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准了22个省(市)的49个城市试办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个人游”,覆盖约2.5亿人。截至2011年10月,内地居民赴港“个人游”达到7500万人次,占同期内地赴港游客人数的52.45%;内地居民赴澳“个人游”4486万人次,占同期内地赴澳游客人数的44.15%。在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内,内地向香港澳门共开放5个方面18项旅游内容。2008年7月启动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截至2011年11月,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人数达到300万人次。今年6月又启动了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工作,开启了两岸民众交流的新阶段。
(五)完善旅游业发展体制机制。
一是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为促进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健康发展,成立了由17个部门组成的全国假日旅游部际会议和由14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支持旅游与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全国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旅游综合协调机构。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旅游发展改革的指导。2009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
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广东、云南、重庆、福建等省(市)在旅游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将成都、秦皇岛、舟山、张家界确定为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在按照要求,逐步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7个省、17个城市成立导游协会,并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加快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