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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二、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深化旅游与气象部门的合作,联合提升旅游气象服务能力。选择部分旅游景区和城镇,在旅游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旅游气象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防护、建立旅游气象灾害风险目录等方面进行示范,并形成旅游气象服务示范项目标准,以点带面,带动各地旅游气象服务能力的提高。

  三、旅游保险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扩大项目投保规模、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完善项目建立的有责赔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及事故调解处理机制,使旅行社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控水平不断增强,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行社行业安全风险的转移和化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到“十二五”期末,争取 90%以上的旅行社参与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费规模不断扩大,理赔效率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旅行社和游客的满意度不断增强。
  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旅游饭店、景区等旅游经营主体的责任保险及游客的意外伤害、行程取消、行程延误、财物丢失、医疗救助等个人保险示范产品。

  四、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制定旅游集散中心示范项目标准,推动各地根据游客需要和旅游景区的分布及品位,科学规划建立由旅游集散中心,集散分中心、集散点组成的集散中心体系,实现从交通枢纽到集散点,从集散点、集散中心到景区的“无障碍”交通换乘,逐步丰富旅游集散换乘、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景区住宿的预订、行程讲解、旅游套票及旅游纪念品销售等多种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从各地不同类型的旅游集散中心中选取 30个左右在投入模式、服务功能、运营模式、区域合作、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安全监管等方面有代表性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在各地加以推广,通过示范和带动效应,引导各地完善旅游集散中心体系建设,并带动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的完善。

  五、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编制实施《旅游观光巴士设施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制定观光巴士示范项目标准,推动符合国际惯例的观光巴士的生产,推动主要旅游城市规划并加快开通旅游观光巴士,并从中选取 5-10条在投入模式、运营模式、设施功能、多语言讲解以及整合交通、游览、住宿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线路。在此基础上,总结运营经验和若干可持续发展模式,在全国予以推广,推动各地完善旅游观光巴士的设施和服务功能,并带动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的完善。

  六、公共休闲设施与服务示范工程
  按照“十二五 ”将出台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及有关
  “先行先试”地方的工作部署,围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目标,在城市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普惠全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特色发展的原则,通过积极实施休闲、旅游及相关设施与服务标准,大力推进休闲公共设施和服务产品开发。“十二五”期间,在推动我国休闲业跨上一个新台阶的基础上,选择 30-50个领先全国水平、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宣传推广价值的公共休闲设施及公共服务产品,作为向全国宣传推荐的休闲公共设施与服务产品示范区(点)。休闲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产品的类别包括:休闲城市、休闲乡村、休闲商业街区、休闲娱乐区、休闲社区、休闲游憩区、休闲景观道、公共休闲景观、休闲特色设施等,以及为促进国民休闲发展出台的优惠措施和服务产品,如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惠老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的休闲政策,激励便利居民休闲的政策措施,培育健康文明休闲文化的措施。通过休闲示范工程的建设和推广,进一步挖掘各行各业和社会性旅游休闲资源,推动建立服务全民的旅游休闲供给体系和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旅游休闲需求。

  七、旅游刷卡无障碍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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