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