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327号)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提升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