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上报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市县,并组织对入围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已有推广面积、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最终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三)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
1.为进一步挖掘应用潜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前期示范效果好,推广面积基本完成的示范市县将继续给予支持,追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面积。申请2012年追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的示范市县,2010年前(含2010年)批准的示范市县应全部完成示范推广任务,2011年批准的示范市县完成任务量应超过70%。
2.申请追加推广面积指标的示范市县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2),提出申请追加的推广面积指标,其中示范市不应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不应小于30万平方米,并按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上报实施情况核查表及实施项目进度表。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对申请追加推广面积指标的示范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期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从而确定支持对象。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
1.为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鼓励在绿色生态城、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推广面积目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2.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满足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两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广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示范镇不低于12万平方米。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绿色重点小城镇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4.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3),并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区、市)上报的示范区镇均不超过2个。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并组织对入围区(镇)的已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支持对象。
(五)征集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予以调查、统计,对单个项目推广应用面积超过百万平方米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并填写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4),各省(区、市)应对重大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通过现有资金政策渠道予以适当支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