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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收养。完善收养政策法规,规范收养登记制度,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推进收养家庭评估专业化,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建立涉外收养跟踪反馈制度,继续开展“寻根回访”活动。协同开展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第五节 殡 葬



  (一)殡葬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倡导移风易俗、节俭治丧、文明祭扫。实施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节能减排火化技术研究开发,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扶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规范公墓管理。

  (二)殡葬服务。推行惠民殡葬,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众。继续开展以“优质服务、阳光殡葬”为主题的优质服务月活动,实现常态长效。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规范殡葬服务标准。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监督和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专栏4

01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工程

完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任务。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长效机制。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完善地名标准化体系。

02基本殡葬设施建设工程

改善殡葬服务条件,逐步改造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火化炉,试点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是“十二五”时期政府在民政领域对人民群众的承诺。要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与任务完成。

第一节 推进民政法制建设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推动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退休军官安置条例》、《儿童福利条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制定修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部门规章。鼓励和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全国民政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节 创新发展机制



  善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制定规范准入、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惩激励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分类推进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公益目标明确、资金投入多元、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转协调高效的民政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完善民政信访工作机制,注重民意收集与信息反馈,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办信制度。全面推行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第三节 加强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



  坚持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辅以市场手段,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推动政府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重。推动完善财权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民政事业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在民政领域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办法、新途径,并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健全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完善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的动员机制,稳步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完善民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支出绩效评估机制,防止资金违法违规使用。

第四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以提高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协调配合和做群众工作等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民政公务员队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具有现代管理理念、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经营能力的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加大岗位开发设置、专业培训力度为核心,在民政领域培养使用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民政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节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民政科技研发



  着眼于形成以支架性标准为重点的民政标准体系,继续加快实践经验、技术成果及法规政策条款向标准的转化。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对象资格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服务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和修订不少于100项国家标准、80项行业标准,支持各地探索制定30项以上地方标准。建立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50个、示范单位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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