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废气:基本实现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资源化利用;鼓励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点,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3)废旧金属: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舶、废旧农业和工程机械的拆解、破碎和处理,提高回收利用水平;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和废铅酸电池拆解、破碎、分选以及废液的回收处理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
(24)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25)废纸:完善废纸回收、分拣、脱墨、加工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大型废纸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
(26)废塑料:重点开发废塑料回收、分拣、清洗和分离等预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废旧塑料瓶、废旧地膜高值利用,推广废塑料再生造粒和改性以及生产木塑制品。
(27)废旧轮胎: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提高旧轮胎翻新率,鼓励胶粉生产改性沥青等直接应用,推广环保型再生胶等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无害化利用水平。
(28)废旧木材:开展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回收再利用,加大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
(29)废旧纺织品:建立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开展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拓展再生纺织品市场,初步形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的产业链。
(30)废玻璃:鼓励建立废玻璃回收体系,推广废玻璃作为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直接应用及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间接利用。
(31)废陶瓷:加强废陶瓷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废陶瓷用于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以及建筑工程等。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地区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作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引导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向综合利用薄弱地区倾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价格、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为企业融资拓宽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推进资源税改革,加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研究对产生量大、难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征环境税,推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建设
以《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发布粉煤灰、煤矸石等重点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适时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范围。
推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管理信息化,逐步建立起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体系,构建废物排放、贮存及综合利用数据统计平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产业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重点加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涵盖产生、堆存、检测、原料、生产、使用、产品及应用等多领域的各类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宣贯、执行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