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100号)
关于公布第三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我部发布的《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120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1年第4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交易市场布局安排方案,经研究,现将符合《规定》及《通告》条件的第三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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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船舶交易经营管理服务公司
| 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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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川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 盐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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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海天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巢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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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运交易所
| 广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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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环岛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洋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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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有《规定》第16条所禁止的船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