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报盘核定基本流程
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报盘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登录国管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附件1)、《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附件2)及两表的电子版,不得修改填报格式。
(二)各单位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报盘核定填表说明》(附件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附件4)准确填制相关表格。
(三)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确认核定。
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需单位确认内容变更情况,即对于单位填报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打印《核定差异表》,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请各一级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核定工作后,及时总结核定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映好的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于2012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管中心。其他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报送核定工作总结。
政策咨询电话:59059001 65993198 65993037
系统服务电话:400-650-0933
传真:65993147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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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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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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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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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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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 属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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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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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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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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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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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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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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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部门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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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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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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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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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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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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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薪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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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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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存 比 例
| 个 人
| %
|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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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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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汇缴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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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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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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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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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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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代码按以下原则填写: 01机关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国管分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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