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海洋督察体制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海洋督察是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层级监督。建立完善海洋督察体制机制,有利于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科技调查、海洋公益服务等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把握海洋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为中心,建立健全海洋督察体系,深入推进海洋依法行政,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海洋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基本原则。海洋督察工作要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坚持立足建设、强化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方便合理的方式进行,既不影响被督察部门和单位的正常行政管理工作,又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七)工作目标。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工作制度,切实提高督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确海洋督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督察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监督有力的督察队伍,有效促进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体系
(八)建立健全海洋督察工作体制。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海洋督察机制。国家海洋局设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海区的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督察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督察工作由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九)加强海洋督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正廉洁的现职工作人员从事督察工作。督察人员实行推荐、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督察证件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作、发放。督察人员根据海洋督察职责和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海洋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