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11〕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海洋督察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立并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要求,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海洋行政管理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海洋督察体系是加强海洋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法律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问题,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国家、海区以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高海洋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是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强化海洋督察工作,促进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服务海洋经济能力,引导沿海地区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违规行政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