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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11〕2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2011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行为,保障海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督察是指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洋督察工作;各海区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海区的海洋督察工作;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工作。

  第四条 开展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开展海洋督察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由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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