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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1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名单(第三批)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1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名单(第三批)的通告
(工信部协[2011]59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
二十五条
和《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
十四条
规定,经审查,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符合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条件,予以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
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三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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