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 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