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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2011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搞好 2001、2002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工作,请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申报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为主,并以单一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或土地开发的类型申报;
  3.申报项目主要是重点与示范项目,兼顾补助项目。西部地区可根据条件适当增加补助项目;
  4.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应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相协调。
  二、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省(区、市)申请报告;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表(分2001、2002年度)。
  2.项目排序:各省(区、市)应根据2001、2002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情况,本着适当增加备选项目的原则,确定申报项目个数,并按重点、示范项目类型与补助项目类型分别排列申报项目顺序。
  三、项目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于2001年 6月15日前将申报项目与有关材料(文字材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摘要word电子文档软盘一式两份)报部。

  附件:1.《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略)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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