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运船舶和施工船舶节能技术应用。
2. 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运输中的应用。
(五)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1. 营运车辆和港口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应用。
2. 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3.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应用。
4.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项目。
1. 交通运输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项目。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
3.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与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能源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 符合本指南规定的优先支持领域。
2. 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3. 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
4. 无知识产权纠纷。
5. 未获得过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未享受过其它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2012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分两批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1.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2. 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审批材料,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记录、检测报告、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二)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10份(可以1份原件,9份复印件),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