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财教[201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支持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强化政策导向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两项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两项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实施两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两项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施,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有效缓解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了传统生育观念的转变,切实稳定了低生育水平。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惠民政策不断出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两项制度出现了奖励和扶助标准偏低、奖励扶助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两项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科学性、适应性、均衡性、导向性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依据。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依据(该指标为年度指标,由国家统计局在次年公布)。

  (二)调整条件。当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启动调整机制,首次调整自2008年算起。为做好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有效衔接,调整后标准顺延至国家公布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后的次年开始执行。

  (三)调整幅度。以两个调整周期之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奖励扶助标准=现标准×(1+累计增长幅度)

  调整后的特别扶助标准=现标准×(1+累计增长幅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