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采取重点清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各地公安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将涉案饲料企业名单告知辖区内的饲料企业、饲料销售网点和养殖场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这些企业的饲料产品,限期一个月内主动上缴储存的产品。同时,对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现场再清查,对其产品流向进行再追查、再清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排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结束后,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封存和销毁。同时,各有关部门将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三、时间进度安排
此次清查收缴工作为期2个月,到2012年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段由各地有关部门自行确定。第1个月开展“瘦肉精”限期上缴和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第2个月集中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的基础上,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