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本协议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1.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2.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不积极开展储蓄国债促销宣传等的行为;
3.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协议称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的,本协议有效期自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乙方退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
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
(样本)
本授权书由 (单位全称)出具,单位注册地址为:
现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码: )
代表我单位在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上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二О一一年 月 日
附件4:
2012-2014年储蓄国债
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
(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