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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

  14.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储蓄国债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的书面报备储蓄国债相关信息,报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报备乙方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于相关制度变更后及时重新报备;
  (2)如乙方名称变更,及时向甲方备案;
  (3)乙方开办储蓄国债相关业务的一级分行名单、地址、电话;
  (4)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于启用新收款账户前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5)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以下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乙方储蓄国债资格牵头联系部门、储蓄国债发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
  (6)不迟于每年储蓄国债发行结束后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告乙方当年储蓄国债销售、兑付情况;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储蓄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乙方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恶化等情况。
  第五条 乙方超过其实际承销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发行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第七条 除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储蓄国债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支付发行手续费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应支付发行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缴纳发行款的,按违约缴纳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违约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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