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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

  4.甲方按时收到乙方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的发行款后,应当不迟于应缴款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经报备的乙方发行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5.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不迟于储蓄国债还本日或付息日前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期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2)不迟于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后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提前兑取清算期内产生的提前兑取资金;
  6.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当期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和缴款金额,下发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7.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储蓄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按照储蓄国债发行有关规定参加储蓄国债发行;
  3.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参加储蓄国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储蓄国债业务考察及培训;
  5.申请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
  6.优先增补成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7.连续参加储蓄国债发行;
  8.在获得的发行额度内向投资者进行销售,做好销售组织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国债的明显标识、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9.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以乙方实际承销金额,按时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并在缴款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承销团成员资格确认通知);
  10.做好储蓄国债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11.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债宣传促销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建立储蓄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将储蓄国债销售情况作为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12.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乙方全行或分行内(全国性商业银行至少为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全行)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对乙方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13.及时访问财政部官方网站,跟踪了解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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